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道**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30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期限自2019年7月30日到2019年8月9日。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5日,在潍坊市奎文区图越酒店前面停车处,被告人杜某某盗窃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金箭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20年6月6日,在潍坊市潍城区潍州剧场3楼大众KTV门口,被告人杜某某盗窃李某某Vivox93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6月21日,在潍坊市潍城区小商品城汽车站附近,被告人杜某某盗窃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白色飞鸽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元。
4.2020年6月24日,在潍坊市潍城区**街**路东南角电动车停放处,被告人杜某某盗窃刘某某停放的黑色诚训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
5.2020年6月28日,在潍坊市潍城区**庙**号楼前电动车充电棚,被告人杜某某盗窃于某某停放的鸿禧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6.2020年6月30日,在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单元门口,被告人杜某某盗窃徐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粉白色爱玛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
7.2020年7月2日,在潍坊市潍城区**道街,被告人杜某某盗窃侯某某停放的绿色鹿意牌小型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
经鉴定,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50元。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7月4日在潍坊市潍城区**路华客酒店内被抓获归案,其对盗窃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玉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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