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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9********,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曹某磐石街道**庄**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曹某**小区盗窃黄某某的白色“鑫剑”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曹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46元。案发后,涉案电动三轮车被公安民警追回并退还黄某某。

2.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在曹某**小区盗窃赵某某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澳柯玛”牌电动两轮车一辆。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

3.2019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在曹某**小区盗窃李某甲黑白“雅迪”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曹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7元。案发后,涉案电动两轮车被公安民警追回并退还李某甲。

4.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在曹某**小区盗窃李某乙黑白“爱玛”牌电动两轮车一辆。经曹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68元。案发后,涉案电动两轮车被公安民警追回并退还李某乙。

5.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在曹某**小区盗窃冉某某价值人民币1800元红色“雅迪”牌电动两轮车一辆。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赔偿冉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盗窃作案5次,涉案总价值人民币58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三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到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赵某某、李某甲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被告人杜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鉴定意见:菏曹价认定[2019]085号结论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民

检察官助理梁建营

2020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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