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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镇**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2011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编织袋、开井扳手等工具到大庆市采油四厂三矿六区一队杏6-41-755井采取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29袋,驾驶电动三轮车拉回其位于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杏树岗村地营子屯北侧暂住户家院中存放。  

2、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携带编织袋、开井扳手等工具到大庆市采油四厂三矿六区一队杏7-丁1-140井采取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19袋,驾驶电动三轮车拉回其位于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杏树岗村地营子屯北侧暂住户家院中存放。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杜某某的大庆市红岗区**镇**村**屯北侧暂住户家院中发现原油共48袋,重1.36吨(含水为6%),价值人民币4,009.22元。涉案原油全部返还丢失单位。杜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盗油井照片、袋装原油照片、三轮车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重单、原油含水分析日报、原油价格证明、价值计算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丢失报告、回收证明、说明、门诊病志、看守所不予收押通知书、诊断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实表现、户籍证明;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杜某某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油田物资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杜某某有前科、赃物全部被收缴,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方宇慧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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