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2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2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本市健康路绿宝石酒店门口,见被害人陈某某停在路边的电瓶车货箱内放有一部苹果8plus手机,便将该手机盗走。后经侦查,民警在本市**路**号杜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盗窃他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36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已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革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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