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2时许、2020年4月4日0时许、2020年4月13日1时许,在会东县鲹鱼河镇文昌巷被害人普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采用脚踢、用砖头砸的方式将售货柜内的成人用品盗走。
案发后,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普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3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莉
2020年7月7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另12页。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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