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楼**号。2002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5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6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16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与**街交口,被告人杜某某趁被害人郑某某下车取行李不备,将郑某某放在右侧裤兜内的VIVO X7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盗走,杜某某离开现场时被郑某某发现,并将自己被盗的VIVO X7手机抢回。
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邰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郑某某对杜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