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07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村**号**室。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1987年6月因流氓、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至本区**路**小区**号**室被害人顾某某的住处,以技术性开锁的方式入内,窃得上址卧室中的一块Swatch牌手表、一只睿库牌公文包。经价格认定,涉案手表、公文包共价值人民币40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及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顾某某回到位于本区**路**小区**号**室的家中,发现卧室有翻动痕迹,数张银行卡、床头柜里的一块Swatch牌手表及衣橱中的一只男士手提包被盗。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对被告人杜某某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村**号**室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一块Swatch牌手表、一只男士手提包、一盒锡纸、两根开锁工具,后将Swatch牌手表及男士手提包发还给被害人顾某某。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概貌。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监控截图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行动轨迹。

5.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Swatch牌手表、睿库牌公文包共价值人民币400元。

6.《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杜某某的多份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盗窃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俊鹏

检察官助理:闫茹冰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