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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2月25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2月24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晚上,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到泉州市洛江区**路**镇**村路段,盗走被害人柯某某放置在路边的2箱蜜蜂。

2.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5月2日晚上,再次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到泉州市洛江区**路**镇**村路段,盗走被害人柯某某放置在路边的1箱蜜蜂。

3.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5月6日晚上,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到泉州市洛江区**镇**公园路边,盗走被害人涂某某放置在路边的2箱蜜蜂。

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柯某某、涂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二轮摩托车、蜂箱等;

2.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书、抓获经过、谅解书、前科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涂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杜某某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忠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506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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