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携带钢条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城市西城区人民路南极王子奶茶店,用钢条将门撬开,盗走店内价值336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和30余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马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5、户籍证明、购物发票、谅解书等书证;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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