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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本院依法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5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均居住于冠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陈某某居住于三楼西户,杜某某曾拾得一把陈某某家的钥匙。约在农历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用所拾钥匙打开陈某某家门,入室后在陈某某家卧室衣橱抽屉内盗窃现金22000元左右;2019年7月29日17时左右,杜某某再次用钥匙打开陈某某家门,入室后准备实施盗窃时被陈某某发现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宏鹏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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