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241986********,汉族,大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下村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0日,再次被兰陵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将其盗窃的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今驿之家的北斗星面包车开走,当废铁卖给兰陵县金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获利1100元。经鉴定,涉案北斗星面包车的价格为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
2020年10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下村乡**村**号,电话:1555495****;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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