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通过其2019年夏季购买并注册的号码为1834361****的手机卡登陆被害人薛某某弃用该手机卡后未及时注销的支付宝账号,盗用薛某某绑定的银行卡,用于转账支付自己消费所用款项,共计盗窃人民币91942.06元。案发后,杜某某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忠明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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