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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宣威市丰华街道**街扒窃了被害人李某某一部金色VIVO手机,随后又扒窃了被害人马某某一部黑色中兴手机。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手机被盗时点零售价格为人民币965元,被盗中兴牌手机被盗时点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昆启

2019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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