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7年11月14日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上旬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前往澧县大堰垱、涔南镇、临澧县新安镇、合口镇等地采取撬窗、撬锁等方式盗窃作案7起,其中未遂2起,共盗得现金人民币2700余元,盗得价值人民币6048元的各类品牌香烟等物品。所盗现金及物品共计折款8748余元。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上旬某日晚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前往澧县涔南镇鸡叫城村唐某某所经营的“文家桥平价超市”,采取用脚踹开窗户的方式进入该超市行窃,盗得黄芙蓉王香烟10包、蓝芙蓉王香烟10包、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8包、张新发槟榔19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135元。
2、2020年8月下旬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前往澧县大堰垱镇西街桥头戴某某所经营的“杨氏糖酒批发部”,采取用扳手拧下窗户螺帽扳开窗户的方式进入该批发部行窃,共盗得价值人民币2004元的黄芙蓉王香烟20包、蓝芙蓉王香烟20包、软极芙蓉王香烟5包、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10包、和天下香烟5包,现金70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704元。
3、2020年9月上旬某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前往临澧县合口镇叶某某经营的“五一超市”,采取用手钻钻卷闸门的方式意欲进入超市行窃,因钻门过程中发出了声响,被超市老板发现,杜某某随即逃离了现场。
4、2020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前往临澧县新安镇李溶村李十组李某乙所经营的“六支商行”,采取用扳手撬门的方式进入该商行行窃,盗得黄芙蓉王香烟8包、蓝芙蓉王香烟5包、沱小六白酒1瓶、张新发槟榔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361元。
5、2020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前往临澧县合口镇三元口社区李某甲经营的“伟哥名烟名酒店”,采取用液压剪撬窗的方式进入商店行窃,共盗得价值人民币2241元黄芙蓉王香烟10包、硬盒蓝芙蓉王香烟20包、软极芙蓉王香烟8包、黄鹤楼奇景香烟10包、黄鹤楼峡谷柔情香烟10包、黄鹤楼1916香烟1包、和天下香烟5包以及人民币1300余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541元。
6、2020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前往临澧县合口镇龙池村张某某经营的“龙池超市”,采取用撬棍和螺丝刀撬锁的方式进入该超市行窃,盗得现金人民币700元。
7、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杜某某前往临澧县合口镇富强社区一组章某某经营的“富强购物中心”,采取用液压剪撬锁的方式进入该购物中心行窃时被章某某夫妇发现,杜某某随机拿起1条价值人民币307元的硬蓝芙蓉王香烟迅速逃离现场,后被追赶而至的章某某抓获,并及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液压剪一把、小剪刀一把、铁撬棍一根、面罩一个、手套一副、螺丝刀一把等物证;
2、临澧县公安局合口派出所接报案登记表、侦查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杜某某指认盗窃作案现场的照片、被盗现场监控截图、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7)云04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玉溪监狱释放证明、杜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等书证;
3、证人傅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章某某、潘某某、邹某某、唐某某、戴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龚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临澧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认定(2020)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临澧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杜某某在第三起、第七起作案过程中,均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
检察官助理:金娣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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