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邱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助力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滨江**府门口对开路段时,邱某某见被害人刘某某醉酒躺在地上睡觉,遂将助力车停在附近交给杜某某,由邱某某动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银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14元)盗走,得手后邱某某将手机交与杜某某并一起逃离现场。之后二人发现手机套内放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被告人杜某某与邱某某遂于6月21日3时许、4时许两次去到****银行**支行柜员机尝试盗刷该信用卡,第一次操作取款2000元,第二次操作取款3000元,均因密码错误未能成功取款,之后邱某某将该信用卡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阳
检察官助理:杨彩云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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