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邱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助力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滨江**府门口对开路段时,邱某某见被害人刘某某醉酒躺在地上睡觉,遂将助力车停在附近交给杜某某,由邱某某动手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银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14元)盗走,得手后邱某某将手机交与杜某某并一起逃离现场。之后二人发现手机套内放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被告人杜某某与邱某某遂于6月21日3时许、4时许两次去到****银行**支行柜员机尝试盗刷该信用卡,第一次操作取款2000元,第二次操作取款3000元,均因密码错误未能成功取款,之后邱某某将该信用卡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阳

检察官助理:杨彩云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