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段**村**组**号。2019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9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来到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南门停车场入口附近,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5元。
2020年9月4日1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号门口附近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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