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7********,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杜某某至兰陵县城泉山商业街、兰陵县卞庄街道五村、兰陵县金太阳幼儿园、兰陵县下村乡等处盗窃他人财物六次,价值共计6615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杜某某至兰陵县城泉山商业街“**”店内,盗窃王某某支付宝账号内钱款25547元。
2、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至兰陵县城泉山商业街“锋行”手机店内,盗窃韩某某金色苹果XS手机一部,价值4500元 。
3、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至兰陵县卞庄街道五村刘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盗窃吴某某白色苹果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900元。
4、2019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至兰陵县城泉山商业街“锋行”手机店内,盗窃苹果牌手机12部、现金580元;当日凌晨3时许,杜某某再次至“锋行”手机店内,盗窃小米牌、VIVO牌、苹果牌手机各一部、华为牌智能手表一只;当日凌晨4时30分许,杜某某再次至该手机店内,盗窃苹果牌手机一部、手机壳两个,数据线一条。经鉴定,价值共计33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
2. 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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