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81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村**组**号。因非法行医于2019年5月17日被仪陇县卫生执法大队处行政罚款50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乡村执业医师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对糖尿病、高血糖患者开展诊疗活动,依据患者病情先开具中草药,后杜某某和其妻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中草药中按10克:3毫克的比例加入“格列奇特片”“盐酸二甲双胍片”西药,将中西药粉末混合成药粉,再用制丸机、晾晒板制作成“加减六味地黄丸”“复方玉泉丸”药丸。杜某某、陈某某再以1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采用现场交付或者网上快递等方式将生产的“加减六味地黄丸”“复方玉泉丸”药粉、药丸销售给135名患者,生产、销售金额为184704元。
2019年9月4日,仪陇县公安局和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杜某某家中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粉碎机、制丸机、电烤炉、晾晒板、快递回执单、加减六味地黄丸配方、格列奇特片、盐酸二甲双胍片、“加减六味地黄丸”“加减复方玉泉丸”、中药粉末等物品。经检验,“加减六味地黄丸”“加减复方玉泉丸”、未命名的药丸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向仪陇县公安局立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乡村执业医师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生产、销售的中西药混合的药粉、药丸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金额为1847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志武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87627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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