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中专文化,**县**镇**村***医生,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5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由桐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将位于**县**镇**村***组**西坡上的自家山坡和与他人有争议的山坡上的桐树、板栗树砍伐。经**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高级工程师对砍伐林木现场进行林业技术鉴定,杜**砍伐该山坡上的桐树13棵,合立木蓄积6.6420立方米;砍伐板栗树202棵,合立木蓄积18.0089立方米,以上共计立木蓄积24.650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刘**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的供述;
4、**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杜**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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