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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渑池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渑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22日与人合伙,在渑池县**镇**村*村**后林地内采伐赵某某家杨树14株;2020年5月24日在渑池县**镇**村南山根****地内采伐自家杨树8株。经测绘认定杜某某采伐林木的地类均为林地,经调查认定其采伐的22株杨树合计林木蓄积12.7立方米,材积8.18立方米。

案发后杜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土地地类认定等;2.证人张某甲、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张某乙、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林业技术调查报告、林业测绘报告、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伐树工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林地内滥伐林木12.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346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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