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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住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逮捕;经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2002年4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向闽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分别向池园镇人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某购买**镇**村“**”山场上的林木,后被告人杜某某在没有办理林业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人砍伐该山场上的林木。经福建华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麒司鉴[2020]环鉴字第038号):**镇**村“**”山场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被伐林木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柳杉、阔叶树,被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52.455立方米,被伐总株数为501株,被伐林木经济价值为208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东洋村村委证明、池园林业站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等8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麒司鉴【[2020】]环鉴字第038号)。

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6、其他: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未经审批,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根据省高院印发《关于在办理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在法定幅度内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方夫

助理:王倩雯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5.生态修复协议、收据(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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