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滥伐林木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隆化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隆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2020年8 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6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砍伐其在**镇**村购买该村2组丁某某、丁某某、王某某、丁某某、丁某某等5户村民所有河坝上的杨树72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杨树共计72株,立木蓄积10.475立方米,原木材积为6.2850立方米,价值为314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调取的村委会会议记录,林木所以证,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购买村民的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