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1019,柯尔克孜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4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P*****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乌恰县**小区内**号警务站前面路段处时与步行人员苏某某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苏某某送往乌恰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乌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路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信息;(3)乌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6)死亡证明;
(7)乌恰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身损伤赔偿协议书;
(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证人白某某,布某甲,布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杜某某的共3次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
(1)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信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5**号;(2)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信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21**号;(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科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19)**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托尔肯巴依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乌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被害人无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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