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通过伪造附有其同事刘某甲、陈某某、袁某某等人签名的借条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虚构同事向自己借款,后利用该借条从刘某乙处骗取现金共计十五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身份证明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甲、陈某某、袁某某、罗某某、肖某某、郭某某、刘某丙、许某某、石某某、郑某某、张某乙、祝某某、田某某、刘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同事借款行为虚构借款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显俊
检察官助理:李婧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光盘壹张及散件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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