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镇**村**号,现住本村,无业。2017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 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镇**村**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0 年8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9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道办事处**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小区**栋**号,无业。2009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延安宝塔分局延安宝塔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靖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20 年8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依法被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和被告人黄某甲、贺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一个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绞钳、黄色尼龙袋、戴着帽子 、口罩进行掩护,坐出租车来到事先踩好点的子长市***镇过家楼文昌路的“***门市”。从烟酒门市后面用事先准备好的绞钳将防盗窗绞开,把铝合金玻璃窗卸下,拿着尼龙袋从窗户进入烟酒门市,将货架上的各种品牌香烟装入黄色尼龙袋内,总共装了两尼龙袋,又在柜台的抽屉柜台的抽屉内偷了60元左右零钱,之后离开现场。行走在过家楼十字路口挡了一辆出租车走了延安方向,在行走的过程中杜某某说给被告人黄某甲打电话,称其盗窃的些香烟让黄某甲联系的出售,黄某甲告诉杜某某自己在姚店的纸坊村,让出租车到纸坊村,杜某某坐出租车将黄某甲接上走到***镇***镇二人下车,由于杜某某当时没钱付出租钱,黄某甲给出租车付了200元。下车后杜某某将盗窃来的香烟装在了黄某甲的白色车上,来到***镇***镇以市场内,黄某甲负责打电话联系收购香烟的被告人贺某甲。过了一会儿贺某甲开车来到***镇***镇市场内,杜某某就将偷来的香烟从黄某甲车上拿到贺某甲的车上,贺某甲当时问杜某某香烟时哪里来的,杜某某说是他自己偷来的。之后贺某甲开车将杜、黄二人黄二人拉上来到冯家屯镇的偏僻小沟沟里,杜某某将偷来的香烟倒在地上,三人开始清点香烟总共清点的80条和3条零散香烟。贺某甲问杜某某卖多少钱,杜某某说8000元,贺某甲给6500元,由于杜某某没有钱花急于出售,就按6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贺某甲。出售完后杜某某将卖的钱给黄某甲还了200元,另外又给了黄某甲500元作为报酬,三人就分开了,杜某某将卖的钱在延安挥霍了。经子长市价格鉴定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根据子价涉认字【2020】015号鉴定,被盗的香烟价格为:16186.45元。
2、2020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一个人喝完酒后来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公司对面体育彩票店门口,看见彩票店的玻璃门锁着,杜某某用力推门时将门拉手推坏,进入彩票门市在彩票门市的柜台彩票门市的柜台内盗窃的价值13500余元的刮刮奖彩票。因为刮刮奖彩票多杜某某没法拿,在彩票门市翻得一个粉红色塑料袋将盗窃来的彩票装好后离开彩票店。天亮之后杜某某拿着盗窃来的彩票来到彩票枣园公园,将盗窃来的刮刮奖刮了一沓,刮得2000多元奖金。剩余的三沓多刮刮奖彩票在兑换时体育彩票店的人说彩票有问题,杜某某全部扔掉了,兑换来的奖金被其挥霍了。
3、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一个人喝酒后来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的**宾馆旁边,看见一个烟酒门市+水果销售的玻璃门,杜某某用手使劲推玻璃门是,玻璃门被推坏后进入到烟酒门市实施盗窃。用烟酒门市的塑料筐在烟酒的货架上盗窃的满满一筐香烟后离开现场,就挡出租车回子长了。在经过永坪镇的时候在路边一个烟酒门市卖了十几条,卖的1200元。剩余的香烟杜某某来到子长市联系的石某甲帮其销售,石某甲问杜某某香烟是哪来的,杜某某说是盗窃的。之后,杜某某将烟给了石某甲,石某甲将烟卖掉后给杜某某说卖的2800元,并将2800元全部给了杜某某,杜某某拿到钱后全部自己挥霍。经子长市价格鉴定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根据子价涉认字【2020】015号鉴定,被盗的香烟价格为:13647.344元。
4、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一个人来到延安市宝塔区**沟口的麻辣干盖面门口,将面馆的玻璃门用手使劲推了一下,把玻璃门的拉手推坏,进入到面馆内盗窃的两箱青岛干啤即离开,盗窃的青岛干啤杜某某自己喝了。经子长市价格鉴定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根据子价涉认字【2020】015号鉴定,被盗的香烟价格为:90元。
5、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一个人喝完酒,来到延安市宝塔区***“***门市”,杜某某用手使劲将烟酒门市的卷闸门的一角掰开缝隙,进到门市内看见货架上的香烟有很多,就将一个大塑料袋内的卫生纸倒在地上,将货架上的香烟全部装进塑料袋内离开。坐出租车回到子长市安定镇十里铺村,将盗窃来的香烟卖给十里铺村的“石某乙”,卖了二十多条左右,卖的2500元。剩余的十几条香烟杜某某拿上来到子长城联系的“石某甲”,让其给自己帮忙出售,石某甲联系的一个叫“金宝”的人。“金宝”将剩下的十几条香烟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并支付给杜某某1200元,卖来的钱被杜某某挥霍。经子长市价格鉴定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价格进行鉴定,根据子价涉认字【2020】015号鉴定,被盗的香烟价格为:27768.74元。
6、2020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一个人,来到延安市宝塔区南二十里铺**号楼门面体育彩票店门口,将体育彩票店的玻璃门使劲推,没有推开后就从门缝里钻进去,在彩票店柜台彩票店柜台内实施盗窃,盗窃的价值8000多元的刮刮奖彩票后离开。回到自己登记的宾馆房间内将刮刮奖彩票全部刮开后,刮得1000多元奖金,杜某某就在延安市几个彩票门市分开兑换奖金,兑换来的钱杜某某自己挥霍了。
7、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杜某某一个人来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小区门口的**煎饼馆,杜某某将煎饼馆的玻璃门使劲推,把玻璃门的拉手推坏后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在煎饼馆柜子里盗窃的一箱拉菲红酒、一箱泸州老窖白酒、一个木制手串、一套瓷质黄色茶具,之后又在一个煎饼馆的煎饼操作盘子下盗窃的1500元左右现金。盗窃来的就被杜某某自己喝了,茶具后来被杜某某打碎扔了,手串送人了,盗窃来的钱被杜某某挥霍了。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8、价格鉴定结论书9、户籍证明等各个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黄某甲和贺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杜某某手中的财物是犯罪所得,却帮助杜某某将财物销售给被告人贺某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贺某甲明知被告人杜某某手中的财物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贺某甲归案后,其家属主动退回所收购的涉案财物,酌定从轻处罚金,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怀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黄某甲和贺某乙均羁押于子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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