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杜某某,又名杜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长清区,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乡**庄**号,住址**。2016年11月30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济南市长清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8月29日至9月4日临时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在任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公司售房款234973元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至今仍未归还。其中146000元归个人使用,9万元用于营利活动。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在任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支出的方式,骗取公司3668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案发后,杜某某除归还**置业有限公司13000元外,其他款项均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怀朋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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