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汉族,中专毕业,**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路南**号**号楼**单元**室,住高密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1执1319号之二裁定书裁定:1.扣押杜某某名下的鲁V****号小型汽车及鲁B****小型汽车。2.杜某某应在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将该两辆小型汽车交付巩义市人民法院扣押。后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依法将该裁定书送达杜某某,并于2019年1月14日再次通知杜某某履行裁定书。被告人杜某某收到裁定书及通知后有能力履行该裁定但拒不交付车辆,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2019年12月2日、3日,被告人杜某某的家属已将涉案车辆交付至巩义市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财产清单、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维晓
曹译文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高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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