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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1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被告人杜某某,采取滋扰、纠缠的手段,多次实施阻工行为,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3次共计2.1万元。多次实施阻工行为,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杜某某以“软暴力”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属于“村霸”。

1.2016年1月**石膏矿3号井生产经营承包权对外进行招标,汪某某、杜某某都投标了,最终杜某某因不符合资质没有中标,汪某某获得承包权,杜某某因此怀恨在心。2016年5月,杜某某以汪某某未给其装烟为由,将汪某某打伤,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之后,杜某某多次找汪某某麻烦,说其被拘留是因汪某某引起的,应由他给其进行补偿,汪不同意补偿杜某某。2016年6月12日杜某某又拿菜刀到石膏矿办公室找到汪某某,杜某某拿着菜刀对自己的手臂划了几刀后大喊汪某某等拿刀杀人了;夹山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此事时,杜某某仍栽赃陷害,说是汪某某拿刀砍他的;派出所民警查清事实后,对杜某某批评教育,杜某某又当着民警面自残。在此之后,杜某某仍然经常找汪某某麻烦,汪某某被迫给了杜某某3000元。

2.2013年9月,**石膏矿与**镇**村**1组和11组的村名签订了综合补偿协议。2013年至2017年,房屋安全检验中心先后4次对杜某某房屋进行安全检验,检验结果均为B级,房屋损坏没有加剧趋势,每次检验后**石膏矿按规定都对杜某某的房屋进行了赔偿。杜某某在获得赔偿后仍不满足,多次找到**石膏矿要求对其房屋进行补偿,2017年1月初杜某某以房屋震动补偿为由要求对其补偿震动费6万元,在找到**石膏矿股东邓某某后,时刻跟着邓某某,并威胁说不处理好就跟着到其家过年;邓某某摆脱杜某某跟踪后,杜某某又尾随**石膏矿法人曾某某几天,严重影响邓某某、曾某某生活工作。最后邓某某、曾某某被迫给杜某某15000元。

3.2015年至2017年期间,杜某某多次以房屋受震动、影响其休息为由到**石膏阻止铲车正常施工,卸膏架正常卸矿,致使石膏矿停工生产。如2017年4月12日,杜某某以房屋震动为由到**石膏矿将摩托车停在卸膏架下,其站在铲车铲斗上阻工闹事,致使石膏矿停工生产一天。

4.2016年至2017年期间,杜某某多次找到承包**石膏矿生产经营的刘某某、曹某某等人,采取阻工、要求在石膏矿务工等形式要求曹某某等人跟其给钱。最终曹某某、刘某某被迫给了杜某某3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2019年3月28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六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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