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生于196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宜兴市人,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厂下岗工人,住清泉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7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与山丹县清泉镇居民周某一同步行至山丹县和谐步行街西端的“康乐生活超市”,后被告人杜某某无故滋事,先后实施了随意打骂周某,叫嚣要将该超市砸毁,将收银台上的GOOD PARTNER牌收款机1台、GPRINTER牌佳博标签机1台、SYBLE牌扫码机1台和COMIX牌计算机1台推落在地的行为。经山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损毁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75元。
2.2020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在山丹县清泉镇和谐步行街西端的“康乐生活超市”内滋事,后在该超市工作的清泉镇居民张某甲打电话报警,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政国、严继锦前往该超市处警,期间被告人杜某某辱骂、推搡处警民警被带至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区调查并约束醒酒。被告人杜某某在山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值班室、办案区谩骂值班民警、辅警,辅警张某乙在民警指挥下对被告人杜某某依法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被告人杜某某用手臂在辅警张某乙的头颈部搧了一下。经山丹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乙头颈部软组织损伤等。经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乙的损失程度尚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3.山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书证;6.视频资料;7.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财物,损毁财物价值共计35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毛 暄
检察官助理:戚叶雯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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