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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沙北街道西陇村老寨内4街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普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20时03分左右,被告人杜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普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路段时,被普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汕头市正理司法鉴定中心对杜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杜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时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19.7毫克/100毫升,处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相关照片、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2.证人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甲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XX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材料。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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