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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71********,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5 月8 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云J5****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普洱市思茅区昆孟线六顺乡方向往思茅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6 时32 分许行驶至昆孟线K818+100 米处时,与由周某某驾驶沿昆孟线澜沧县方向往思茅区方向行驶的云J8****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含130.65mg/100mL乙醇成分。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杜某某正侧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照片、提取血液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光盘制作说明、事故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钱某某、孔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样本图、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中心委托/协议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视听资料:光盘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扬娇

2020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杜某某现在普洱市思茅区**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证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1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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