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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四川省江油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018年12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8日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5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3月21日、5月11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11日,被害单位某某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将其开发的“天龙八部ONLINE网络游戏软件”(以下简称“天龙八部游戏”)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杜某某通过私架“天龙八部游戏”服务器,在网上发布,非法牟利。杜某某先将擅自修改后的该游戏服务端程序、网关以及擅自设计的该游戏推广网页分别架设在租用的不同网络服务器上,然后出资在网上发布和推广。同时,杜某某还出资从网上相关支付平台公司注册账户,以方便收取玩家的充值费用。此外,为逃避打击,杜某某还使用其母亲和妻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收取玩家的费用。

截止2018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共计收取玩家的充值费用共计215108.15元,非法获利52314.9元。

2018年9月,因某某公司租用的服务器位于本市,该公司遂向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同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在四川省江油市马鞍村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装有“天龙八部游戏”私服程序的电脑和收款手机等作案工具。经鉴定,杜某某私自架设并发布的“天龙八部游戏”与某某公司的该款游戏的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2019年1月30日,杜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231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查获的作案笔记本电脑和手机;

2、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支付宝转账及消费记录、沃付多交易记录、服务器私服程序及网页截图、某某公司情况说明、中国电信天翼云主机服务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分析报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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