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635,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山西省黎城县**镇**村人,现住本村**号。2016年2月1日因吸毒被黎城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晋DK0793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513T挂号“鸿盛业骏”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西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襄垣县王桥镇原庄村,与行人郭某甲发生碰撞,将郭碾压,郭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郭某甲系血气胸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痕迹鉴定:杜某某驾驶晋DK0793(冀D513T) 号重型半挂货车左前侧部与郭某甲人体接触碰撞后,左前轮胎碾压郭某甲人体成立。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郭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362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晋DK0793、冀D513T挂号车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证人王某某、郭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鉴定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属自首。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如在审理阶段委托社会调查并通过评估,可适用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晓丽

检察官助理:赵  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计一零二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