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皖C*****号“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沿S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S306省道47KM+50M五河县大新镇后府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郭某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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