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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53号

被告人杜某某(自报),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赖某某(已判)自2007年向同案人许某甲(已死亡)租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宏安五村大郎片曲手窝山地,于2009年开始在该山地经营一废矿物油提炼加工场。被告人杜某某于2018年3月开始,受雇在该加工场伙同同案人朱某某、陈某某(均已判)进行废矿物油提炼加工,将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油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收集池,通过收集池渗透至山地里,对山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至2018年4月28日该炼油加工场被环保部门查获,现场查获废矿物油及油水97吨。

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对该工场的储油罐中的废矿物油和废油池中的油水进行取样检测,均检出含饱和烃、芳烃、极性化合物(胶质+沥青质)的化学成分,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许某丙、张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升  

2020820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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