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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杜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93********,白族,中专文化,云南安宁市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云南成业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白丽芬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时15分许,杜某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型普通轿车在安宁市**路滇大医院路段与张某某驾驶的云******号“北京现代”牌小型出租轿车相撞擦,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杜某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68.67mg/100mL。

2019年10月20日,因杜某某某赔偿云******出租车乘客李某乙3746.35元医疗费用及6000元补偿,李某乙出具对杜某某某的谅解书一份。2019年10于21日,安宁市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到杜某某某赔偿的护栏赔偿款7000元。2019年12月1日,因杜某某某对张某某受损的云******出租车进行修复并交张某某营运,同时赔偿运营租金每月2500元、1个半月为3750元整,每天务工补贴120元、45天为5400元,驾驶员张某某出具对杜某某某的谅解书一份。

2019年11月20日经安宁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杜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加之杜某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对直行车辆让行所致。杜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员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杜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杜某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的鉴定;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杜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取得受害人谅解,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某现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888****。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叁册、光碟两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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