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汉族,中共党员,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7********,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镇中街**号,住镇原县**乡政府**宿舍,事业干部,就职于镇原县**乡人民政府。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经镇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和何某某在镇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琐事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12月份杜某某发现何某某和曹某某(已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杜某某以曹某某破坏自己家庭为由,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向曹某某索要赔偿。2019年9月6日,曹某某按照杜某某的要求将20000.00元现金放在陈某某车牌号为甘MD****的面包车上由杜某某取走。
案发后,镇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1日从被告人杜某某处追回违法所得20000.00元,于同年6月10日发还被害人曹某某家属秦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在2019年9月6日索要到20000.00元现金后,又多次向曹某某提出索要钱财的要求,曹某某为平息事态于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按照杜某某的要求,将23500.00元现金拿到镇原县**乡政府交给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VIVO Y85A手机一部、金色华为honor6x手机一部;
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短信记录、银行账户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4.检查笔录;
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文
检察官助理:雷雅娟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所(杜某某电话:1879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肆佰肆拾柒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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