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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敲诈勒索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杜某某伙同曾某某、刘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处刑罚)通过邮寄虚假不雅照片和敲诈勒索信件,先后欲敲诈被害人范某某、李某某、康某某每人二十万元,均未能得逞。

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等人陈述;

3.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方法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磊

王峰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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