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另作处理)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道中**号**店内使用麻将赌博。杜某某因怀疑杨某某“出千”致使自己输钱约2900元,将杨某某带至**货店斜对面的篮球场,并先后叫来任某某、郑某某、韦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对杨某某言语威胁,并有踢打行为,迫使杨某某拿出2200元现金交给韦某某、又通过微信借得1.1万元转账给杜某某,杨某某遂得以离开。杜某某等人将索要的现金消费了700元,余下的现金交给韦某某。当晚,杨某某通过微信告知黄某某准备报警,要求杜某某退还钱款,杜某某得知后将1.1万元转账给黄某某,黄某某将其中1170元退还给当日打麻将输钱的人员,因杨某某拒不回百货店拿钱,于是将剩余的9030元退还给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 娟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9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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