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县,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宿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0月2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22时31分许,在榆次区**路**宿舍,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吃饭时发生口角,后杜某某将李某某的黑色戴尔G5.5500笔记本电脑从二楼扔下,致笔记本电脑当场损坏,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为11760元。事后杜某某积极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路**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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