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医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杜某某被他人砍伤头部,致其重伤二级。约2020年3月19日,杜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在电话中争吵。2020年3月21日,杜某某回家发现刘某某将户口本、存有赔偿款的银行卡、两个女儿及衣物等都带离后受到刺激,当日8时许,杜某某与母亲臧某某一起乘坐滴滴出租车去兰陵县鲁城镇**村找刘某某,途中杜某某购买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到之后因不满刘某某一家不让其进家,便一手揽住刘某某脖子,一手将菜刀架在刘某某脖子上,最终导致刘某某和其本人均受伤。经鉴定,杜某某作案时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洪明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持菜刀欲剥夺他人生命,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兰陵县**医院。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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