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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1********,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远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21时许,被害人欧某某与唐某某驾驶汽车从安远县欣山镇修田村下老屋小区出来,与另一辆汽车迎面相会。因村道路面狭窄,两辆汽车无法同时通过,另一辆汽车让出位置欲让欧某某过去。此时谢某某驾驶电动车过来,正好停在欧某某驾驶汽车的前面,堵住欧某某的去路,随后欧某某与谢某某因为让车一事引发冲突,双方互相厮打起来,并引起周围村民围观。被告人杜某某在家中听见外面吵闹后也出来参与其中,并被欧某某用拳头打了一拳,导致眼角流血。杜某某被打后,上前抱起唐某某将其摔倒在地上,随后双方被周围村民拉开。杜某某被村民拉开后,发现自己眼角流血不止,便回到家中厨房内拿到一根平时挑水用的扁担冲出外面。杜某某看到欧某某在村口南杂店旁边站着,便上前抡起扁担朝欧某某头部打去,欧某某见状抬起右手抵挡,扁担正好打在欧某某右手手腕处,整个人也被打倒在地。随后,杜某某被周围村民上前制止。

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杜某某到安远县欣山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9月28日,杜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扁担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7.安远县公安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魏桂林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9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清单1份

5.被害人联系电话1376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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