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杜某某,小名“**”,男,1992年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住介休市**宿舍。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1日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妻子刘某某选购家具时,被害人李某某多次给刘某某拨打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被告人杜某某得知后心生怒气,被告人杜某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某要去介休市金融路税务局宿舍,遂电话联系张某甲(已行政处罚)到旧法院门前见面,张某甲当时正与张某乙、王某甲(该二人已行政处罚)在一起,三人便一同前往与杜某某汇合。四人碰面后,被告人杜某某便开车载刘某某及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一同前往税务局小区等候李某某。14时40分许,李某某和其朋友王某乙驾车到达税务局宿舍小区院内,在刘某某指认李某某后,被告人杜某某手持棒球棒对李某某进行追打,李某某用左臂进行遮挡,被告人杜某某与张某甲追被害人李某某至单元楼内,被告人杜某某再次对李某某进行殴打。与此同时张某乙、王某甲对李某某同行的王某乙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杜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驾车逃离,李某某全身多处被殴打致伤。经介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左前臂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李某某左手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某左胸部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某右眼角、唇部划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

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榕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