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委**组,现住襄阳市襄州区**镇**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原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9年9月4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甲和杜某乙等人饭后在襄州区石桥镇石桥街道***酒店门口与同在该酒店就餐的其他客人发生争执,石桥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询问情况时,被告人杜某甲上前对站在旁边的吴某某右眼部打了一拳,后逃离现场。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吴某某的右眼损伤致右眼眶外侧壁、下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杜某甲赔偿吴某某医疗费等费用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杜某乙、杜某丙、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住襄阳市襄州区石桥镇石桥居委会6组,联系电话:1304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