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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街**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街**村**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文晶,湖北法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武汉市硚口区**大巷**号因打麻将与被害人巢某某发生口角。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与长堤街路口,伸手将骑电动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巢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踢踹被害人巢某某身体,致其右内踝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巢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到案后,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病历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身份材料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玉桥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7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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