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间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10时30分许,在河间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杜某某因怀疑妻子任某某出轨对任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腰2、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20)4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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