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杜某某,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74********汉族,研究生文化,系本市江北新区**街道办事处经济科职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史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史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易某某的代理人,在本市江北新区**路**号**创业园门卫值班室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因资产清算产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史某某踢踹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杜某某用拳头击打史某某面部,致其面部受伤、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史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当日,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若法庭审理阶段能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2019月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伤残鉴定申请书2份、三期鉴定申请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