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5年10月21日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于200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7日被岳池县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在岳池县**歌城参加杨某某的生日聚会时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纠纷并互相殴打致曾某某受伤。经岳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曾某某左上中切牙、右上中切牙及左下侧切牙脱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岚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822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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