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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7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因地界纠纷,在位于临洮县**镇**村**社的自家门前硬化路上,将骆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骆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临洮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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