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97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6199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汝阳县**乡**村**组。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以故意伤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杜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路路口,因不满朋友被无故殴打,被告人杜某某持窨井盖将被害人彭某乙砸伤。经鉴定,彭某乙左腓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但到案初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彭某乙的陈述、证人彭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杜某某持窨井盖将彭某乙砸伤的经过。

3.证人席某某、张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证实双方争执后相互扭打的经过。

4.监控录像,证实双方扭打及被告人杜某某持窨井盖扔砸的经过。

5.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彭某乙的伤势情况。

6.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彭某乙已得到赔偿并谅解被告人杜某某。

7.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到案的经过。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爱华

    检察官助理 顾游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